| 黑龙江牡丹江市低房价交易的风险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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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30 10:36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为稳定房价,2006年国家出台了多项税费调控政策。为了少交税,个别人在一些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采取“做低价合同”的方式逃避税费。专业人士认为,这样做虽然可以得到眼前的“甜头”,但其中的隐患却非常多。1月10日,记者就此问题来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了调查采访。
所谓“做低价合同”,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黑白合同。比如一套房屋实际转让成交价格为20万元,而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签署协议后递交给房管部门及税务机关的成交过户价只有15万元或者更低。这样,那5万元差价所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就被轻易避掉。
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公室副主任王尚先介绍,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主要收取1.5%的契税、房价利润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原来房价,按照交易价格的1%收取)、未满5年的二手房则需要交纳5.5%的营业税。为了在交易过程中少交税金,交易双方故意将上报的交易价格做低。为此,工作人员经常要对明显违规的交易报价进行重新审核评估。交易双方“做低价合同”的做法,不仅给房产部门制造麻烦,还为交易双方自身带来潜在风险。
按照上述举例,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5万元,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卖方一旦催讨不到向法院起诉,不仅会因交易行为违规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经济处罚,其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做低价合同”对买方来说,也存在着同样的风险。按照上述举例,如果买方将来转让出售房产,将独自为本应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的5万元差价支付税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产转让出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合同上所签价款的差额计征税费。假设这套房屋的未来出售价为25万元,按其实际价格20万元计算,转手交易时只需交5万元差额的税费。如果按合同上的价格15万元计算,转手交易时则必须缴纳差额10万元的税费。
对此,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指出,“做低价合同”看上去很美,但隐含的风险极大,应引起二手房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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